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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其妻丙坚决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

时间:2017-01-07 16:39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其妻丙坚决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而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杀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婆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擦猎枪(注:甲系合法持有该枪支,并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丙赶集回来,兴致勃勃地站在甲身旁向甲介绍在集市上的所见所闻。由于甲在擦枪时没有将枪中子弹退出,也没有关上保险,无意中触碰扳机走火致丙死亡。案发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想到枪支会走火。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     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1) 应如何认定甲、乙、丁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 应如何处罚甲、乙、丁? (2009年基础课案例分析第30题)
【答案】(1)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甲让乙购买毒药意图毒杀丙,甲和乙达成了犯罪合意,有共同故意杀人的意图。乙购买毒药是为了实施杀人行为而准备工具,属于预备行为,但是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买到毒药,所以甲、乙的行为停留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预备)。甲找巫师丁施巫术咒死丙的迷信方法,根本不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属于“迷信犯”,对于该行为,甲和丁不构成犯罪。甲擦枪时因为猎枪走火而致使丙死亡,对于该结果,甲并未预见到,故而不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的罪责。但是,甲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应当知道在擦枪前必须将子弹退出来,关上保险。甲应当预见到不按操作规范擦枪会产生危险的后果,但其出于疏忽未能预见到,从而没有按照规范操作,以致枪支“走火”致丙死亡,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8分)
(2) 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甲还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由于甲构成了两个犯罪,因此对甲应当数罪并罚。甲致丙死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所以对甲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自首的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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