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2016年法学基础课论述第36题)
时间:2017-01-07 12:41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试论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2016年法学基础课论述第36题)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2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2分)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2分)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或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分)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依据法律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2分)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①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2分,如回答: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也可得分)②善意保护效力。(2分,如回答: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也可得分) (3)公示、公信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物权的功能,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