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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述题(仅适用于法学方向):试论动产物权的变动。

时间:2019-01-01 13:07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试论动产物权的变动。
答案: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动产物权变动需有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公法上的原因。通常可以将动产物权的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立与转让的生效条件。交付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交付方式包括:(1)现实交付,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物权转让合意或设立合意时,交付即完成。(3)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根据通说,在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出让人与受让人关于指示交付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4)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即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实际上达成了两个合意,一是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二是借用.租赁等能够使出让人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合意。之所以称为占有改定,是因为出让人对出让动产的占有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则根据前述第二个合意取得对转让动产的间接占有。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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