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购买价值3000元手机一部,并约定分五次付款,每次付款600元。在支付了三次合计1800后,
时间:2018-10-19 11:0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甲向乙购买价值3000元手机一部,并约定分五次付款,每次付款600元。在支付了三次合计1800后,甲未再继续支付货款。乙( ) A.只能要求甲支付下一期600元货款 B.只能解除合同 C.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 D.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CD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乙之间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甲作为买受人,未支付价款1200元,达到了全部贾坤3000元的五分之一以上,出卖人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解除合同,CD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