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试论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014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5题)

时间:2017-01-07 16:2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试论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014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5题)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2分)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1) 行为人有避险的认识和目的。行为人应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且只能用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该危险;行为人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分)(2) 合法权益遭受危险。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其来源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侵袭、非法侵害和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该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假想的。(3分)(3) 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急的、直接的危险。如果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实施所谓的避险行为,则属于避险不适时。(2分)(4)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1分)(5)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2分)(6)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不得已是指找不到其他合法方法可以排除危险。(2分)(7)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1分)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