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的效力。(2010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5题)
时间:2017-01-07 13:3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简述婚姻的效力。(2010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5题) 婚姻的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婚姻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婚姻的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包括:夫妻间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夫妻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申请权以及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担任对方监护人的义务。(5分。考生只需4~5个点即可)婚姻的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与其他亲属之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亲属之间的监护权;与其他亲属之间在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与其他近亲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申请权;丧偶女婿和丧偶儿媳在对配偶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的遗产。(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