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2006年简答)

时间:2015-12-13 11:0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2006年简答)
答: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已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2)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