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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时间:2015-12-13 11:01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1、《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 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或争夺管辖权。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 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 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 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 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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