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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华成法硕法理指导专题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时间:2014-05-14 17:33 来源:未知 作者:冯老师 点击:

一、1、法学——法学产生和发展
2、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其他剥削阶级法学的对比
3、法理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二、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A神意论。这是历史上较早出现的解释法的本质问题的观点,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在西方法学史上,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和11 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在其《神学大全》一书中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B理性论。这一学说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在西方法学史上,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认为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也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17—18 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鸿、卢梭等。
C民族精神论。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在其《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D命令说。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是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也说过,法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命令说的代表人物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应当如何行为所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规则是命令的总和。
E社会控制论。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F其他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关于法的本质问题,法学史上还有一些学说也很有影响。比如,卢梭的“公意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论、罗尔斯的“正义论”、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论”,等等。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强调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由意志是法的内核。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A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C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A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B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损礼仪等的差别。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表明了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
C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D普遍性: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和效力的重复性。
E程序性:用程序保障实施
F可诉性: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G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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