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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简答题;简述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

时间:2019-01-01 13:0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简述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特别法人是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特殊性”主要是指此类法人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特别法人主要包括: (1)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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