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法条分析题:《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时间:2019-01-01 13:0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分析: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如何理解?“家庭暴力”如何理解? (2)“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 答案: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本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