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法条分析题:《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时间:2019-01-01 12:5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请从概念、构成要件、效力的角度对上述法条进行分析。 答案:该法条是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