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时间:2019-01-01 12:5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请从概念、构成要件、效力的角度对上述法条进行分析。
答案:该法条是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