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经依法

时间:2019-01-01 12:5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请分析:
(1)“不动产”应如何理解?不动产物权依法应当登记的,自何时发生效力?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哪些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也可以发生效力?
答案:(1)“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物权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登记不是物权设立.变更.登记.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
以下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也发生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设立和转让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