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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作,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均为股东。为了设立公司,甲、乙向丙借款3

时间:2018-09-18 16:3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甲、乙合作,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均为股东。为了设立公司,甲、乙向丙借款30万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并未设立成功。对于向丙的借款(   )
A.由甲负责偿还                     B.由乙负责偿还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丙自行承担损失
【答案】A
【解析】《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题中,法人未设立,甲、乙作为设立人,承担连带债务,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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