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合开一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办理
时间:2018-08-19 15:2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甲、乙、丙、丁四人合开一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办理一项业务时,因为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20万元。该损失应由( )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甲乙丙因为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20万元,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B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