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
时间:2018-06-03 12:0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乙承担全部责任 D.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便利店为甲乙婚后所开,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经营,即用于共同经营活动需要。借款时甲乙虽已分居,但是并未离婚,借款形成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均有偿还义务。对于该借款,甲乙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正确。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按份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A、D选项不正确。借款虽然是由乙向丙借的,但是用于便利店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乙承担全部责任,C选项不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