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
时间:2018-06-03 12:01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分担 D.丙自己承担 【答案】B 【解析】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3、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4、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甲乙单独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行为,甲乙的行为之间无关联也无结合关系,甲乙都有过错,且无意思联络。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丙,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即无法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甲乙是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正确。 本题中,丙被砸伤,没有任何过错,也不是丙故意造成了损害,不应由丙自己承担损害,也不应由甲、乙、丙分担损害,丙不承担任何损害责任。C、D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损害后果必须同一,即由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但是本题中甲乙的行为并没有结合,所以不是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甲、乙不应承担按份责任,A选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