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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

时间:2017-01-07 16:3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010年底,该公司因资金紧张面临经营危机。为此,甲、乙、丙专门就如何融资维持经营进行商议。依据商议,公司以丙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了500万元的贷款。2011年春节之后,公司将其中的400万元资金投入经营,但经营状况依然没有好转。
事实二:2011年5月,丙见公司经营状况难以好转,将剩余100万元资金提现后潜逃。该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而倒闭,银行因此无法追回500万元贷款的本息。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何罪?
(2) 事实二中丙携款潜逃的行为构成何罪?(2014年法学基础课案例分析第37题)
【答案】(1) 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2分)理由是:① 该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2分)② 甲、乙、丙虚构产权担保,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本息无法追回,损失重大,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2分)③ 甲、乙、丙实施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单位的经营,因此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2分)④ 事实一表明,甲、乙、丙谋议后骗取贷款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是为了公司利益,刑法也规定了单位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将事实一的行为主体认定为单位,而甲、乙、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2分)
(2)丙携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2分)理由是:① 该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2分)② 丙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2分)③ 丙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同时是非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2分)④ 丙的行为表现出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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