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010年法学基础课论述第37题)
时间:2017-01-07 12:3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010年法学基础课论述第37题)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3分) 狭义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第三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分别是: (1) 本人,即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本人对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则该无权代理称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若本人未予以追认,则不对该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承担责任。(4分) (2) 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其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的本人或者相对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分) (3)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要求本人在一个月内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未予以追认,则对于该狭义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此外,在本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