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如果此处“权”限定为民事权利,请
时间:2017-01-07 12:3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如果此处“权”限定为民事权利,请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制度和理论对此加以分析。(2007年基础课分析第58题) 此种观点是片面的。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有些权利的行使需要受到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范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期间届满权利的效力就会减损或消灭。例如对债权来说,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依我国民法规定,其胜诉权就会消灭。而对某些权利来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其实体权利就消灭,如撤销权。但不是所有的民事权利都要受诉讼时效期间或除斥期间限制。如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此外,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也只是丧失了请求法院执行的权利,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丧失。因此“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是片面的。 (2) 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其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的本人或者相对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分) (3)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要求本人在一个月内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未予以追认,则对于该狭义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此外,在本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