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概念和构成。
时间:2015-12-13 13:0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概念和构成。 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有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 (3)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 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4)客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更准确的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