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历次修宪的内容。(2004年简答)
时间:2015-12-13 11:27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答: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共涉及13项内容,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序言;(2)在原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上增加规定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10)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1)在国家主席的职能方面,增加规定“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载入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