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商标“亨得利”之争
百年商标“亨得利”之争 1997年7月21日,北京钟表眼镜公司分别注册了4个商标:亨得利眼镜、钟表商品商标,亨得利眼镜、钟表服务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排斥他人使用。1998年6月,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与青岛某一家亨得利签订了有关“亨得利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及委托维权协议”, 其他三家亨得利均不认为使用“亨得利”字号侵犯了商标权,因此就不存在必须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的问题,于是该三家亨得利被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先是告到了青岛市工商局,之后又告上了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新闻媒介消除影响。 因受排斥者不甘心摘下牌匾,于是自1997年以来,在青岛地区便引发了著名的真假“亨得利”纷争。这场真假亨得利讼争,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多家新闻争相报道,社会反响极大。 青岛三家“亨得利”被投诉。 1998年夏,青岛百总亨得利的经营进入异乎寻常困境,青岛电视台及报界在接到了百总亨得利名分不合法的举报后,停止了对百总亨得利的一切经营广告及相关报道,接踵而来的是1998年7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下发了百总等三家亨得利须在“5日内拆除亨得利营业招牌”的通知书。于是,在青岛除一家亨得利外,另三家亨得利均应摘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5日内拆除亨得利招牌”时,正遇上长江洪峰涝灾。亨得利职工们对被摘牌一事无论如何难以接受。他们面对国难及家难,感慨万分,他们既不能直接抗衡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也不愿意立即摘掉亨得利的招牌,眼看聆琅满目的各类高档眼睛、钟表商品,如今却日益积压,广大职工心急如焚,不知如何?亨得利老字号专业店,是企业的形象、企业的信誉。亨得利商标是一笔无形的资产,依照这个商标,他们年销售额达1000多万元,配镜率在青岛眼镜行业中一直雄居首位。一旦丧失了这个驰名字号,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他们深感问题的严重。情急之下,他们十分理智想到了抗洪救灾的义卖活动,在取得民政部门的同意后,替代中山路亨得利字号牌扁的是一大幅布帘,其醒目大字为“筑起钢铁长城,战胜长江洪峰”。这一意味深长的话语给青岛市民的感觉是一种战胜洪涝灾害的气概,而百总亨得利的职工们心里非常清楚:战胜长江洪峰的深层寓意是他们维护岛城老字号的必胜信心。 为保老字号,亨得利上百名职工向各级政府递交了“我们的呼吁”书。书中言:亨得利是全国范围内颇具影响的公众熟知的著名的商标,青岛百总亨得利使用该字号,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几十年来,我们的企业规模从小到大,经营品种由少到多。经过几代人的努力,青岛亨得利已经享誉全国。因此,我们理应继续使用该字号。为维护亨得利字号权,他们来到山东江河海律师所,聘请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经我们了解有关事实并查找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标识,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规定,力主与青岛市工商局协商解决,请求工商局撤销5日内摘牌的决定。协商未果,遂于1998年8月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向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青岛市工商局作出的“5日内拆除亨得利营业招牌”的规定。市南区法院遂立案审理。后来该案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强制摘牌的情况下,青岛亨得利撤回了状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 亨得利风波暂时平息了,亨得利的经营也恢复了正常。 两年后,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将青岛的三家 “亨得利”告到了人民法院。 最早进入司法程序的是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00年3月6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同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对青岛百总亨得利眼镜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青岛百总亨得利高登眼镜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官司又打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中,青岛百总集团及全国两亨协会紧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不当的申请,当本争议尚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国家商标局撤消了北京钟表眼镜公司所注册的商标,真假亨得利的讼争为此画上了句号。 由于亨得利的字号权历史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主体知名度较高等因素,给人留下了难忘印象。突出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冲突,本案涉及到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条例调整,单纯适应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均不能直截了当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处理权利与权利的冲突问题,这是解决本案件胜负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