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法条分析题:《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时间:2019-01-01 13:0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什么原则? (2)该原则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 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自愿原则也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2)自愿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②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