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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时间:2019-01-01 13:0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分析:
(1)该法条规定的是什么权利?该权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该权利有什么效力?
答案:(1)该权利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④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2)先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其成立及行使,使得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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