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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2010年综合课非法学简答第66题)

时间:2017-01-07 14:3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2010年综合课非法学简答第66题)
【答案】(1)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2分)
(2)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后的《虎门条约》,并在随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完善。至20世纪20年代,相继有20多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相关条约。1864年清政府在上海租界内设立外国领事馆官员可参与会审的专门审判机构,会审公廨制度正式形成。这一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3分)
(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之间的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者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不同国家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若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若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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