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情事变更原则。(2011年法学基础课论述第36题)
时间:2017-01-07 13:2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试论情事变更原则。(2011年法学基础课论述第36题) (1) 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2分) (2)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第一,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第三,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事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 第四,情事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第五,情事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0分) (3) 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对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而且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2分) (4)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