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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15-12-13 13:2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民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无效民事行为中欺诈和胁迫的特点。
答:欺诈行为特点:(1)有欺诈的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同他人进行民事行为。(2)有欺诈行为。(3)受欺诈一方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民事行为。
胁迫是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是意思的民事行为。(1)用来胁迫的危害行为是违法的。(2)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重大的,并足以构成被胁迫人的恐惧。(3)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的。(4)胁迫与受胁迫人所为行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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