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未遂)的界限。(2008年简答)
时间:2015-12-13 10:5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简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未遂)的界限。(2008年简答) 答:(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