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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须具备的要件

时间:2015-12-13 10:5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答: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
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2)“同姓不婚”。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婚姻双方血缘关系的远近对于生殖健康的影响。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3) 履行“六礼”程序。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是“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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