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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数罪自首。

时间:2015-12-13 10:4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简述数罪自首。
答: (1)就一般自首而言,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供述其中另一部分犯罪的,应分别予以处理:若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若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其中,犯罪人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同样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犯罪人确实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罪行,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2)就特别自首而言,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分别不同情况,可以酌情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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