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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对死刑的限制。(2007年简答)

时间:2015-12-13 10:39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简述我国对死刑的限制。(2007年简答)
答: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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