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综合课真题答案和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考点]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解析]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其逻辑结构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三要素。A、B、C三项均属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不符题意,予以排除。选项D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它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共同构成 法的要素,故选D。 2.[答案]D [考点]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 (解析]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也即法的规律性与法的国家意志性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 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因此,代表国家意志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必须考虑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A、B、C三项不符合上述观点,不选。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只能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故选D。 3.[答案)C [考点] 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特点 [解析] A选项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结构主要是奴隶主与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二者之间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B选项封建制法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意志内容是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和等级特权,保证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典型特征是特权和专制,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不可能存在代议制民主制度。资产阶级是以反对封建特权等级的面目出现的,资产阶级法最早宣扬平等、自由、法治,鼓吹保障人权。资产阶级法首创代议制民主制度,以表明它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本质仍然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代表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故选C。代议制民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但不是社会主义法律最早建立和维护的,不选D。 4.[答案)B [考点] 法律体系相关概念辨析 [解析]A选项立法体系是指与一国立法体制密切相关的各有权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体系。B选项法律体系是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C选项法学体系是指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D选项法系是具有相同法律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综合上述定义,正确答案应选B。 5.[答案]A [考点]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解析]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和惯例,B、C、D选项都包容于其中。但我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因为判决书属于非规范性文件,仅对个案有制约作用,对具 体人和事有强制作用,对法官判案有参考作用,没有普遍约束力,不能被反复运用。因而并不属于我国当代的法律渊源,所以选A。 6.[答案)B [考点] 法律解释分类中扩充解释的含义 [解析] 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字面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廨释,既不将字面含义扩大,也不将字面含义缩小。C、D选项属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法律在法律条文的字面 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A选项是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 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故选B。 7.(答案)A [考点]立法体制的定义 [解析] A选项立法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B选项是指法律体系,C选项是指司法体制,D选项是一国国家权力分配和相互制约的方式并由此所形成的宪政体制,如“三权分立”等。综合题意,应选A。 8.[答案)D (考点] 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的特征和相互区别 (解析]所谓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所谓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A选项明显错误。而这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方面的特点是,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奉行干涉主义;而普通法 法系则采用当事人主义,法官只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B选项也是张冠李戴。西班牙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不应该选C。两大法系经过几个世纪的融合、借鉴,二者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故选D。 9.[答案)B [考点] 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具体内涵 【解析)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立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形式主要有 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该题中王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违法,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职能,其罚款行为是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故选B。 10.[答案)A (考点] 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解析)政策和法律同属上层建筑,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并受法律制约,两者相辅相成。具体表现在:政策指导法的制定、实施,并在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时,政策直接起法的作用;同时,政策必须受法的制约,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所以B选项说政策决定法律是错的。政策是由党的领导机关依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法律是由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显然二者的制定机关不同,C错。政策的实施靠宣传教育和党的组织工作等方式,不能靠法律予以强制实施,但政策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所以D错。综合题意,故选A。 11.[答案]B (考点]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解析]法律起源韵一般规律包括: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个别的具体的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逐渐分离的过程。但凡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无强制性的规范则不能称为规范,所以A错。C、D选项均不符合上述规律内容,故选B。 12.[答案)C 【考点]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与道德的 关系、社会监督、法律原则等综合知识 (解析]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法律制裁和补偿两种形式,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但承担法律责任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如刑法条文中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并不表示违法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由于情节较轻等原因免予处罚;又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仅仅对相对人给予批评教育 而免予行政处罚,所以A错。道德和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范围不同。道德所调整的人们行为规范的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所以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所以B错。法律规则具有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而法律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来说则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D所描述的特点恰恰是法律规则的特点,该选硬混淆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政党、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中国共产党也是政党,它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是社会监督,故选C。 13.(答案]A [考点] 法学理性论、判决书的效力、法律事件、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等综合知识 (解析] 本题C项易判断错误。法律事件不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4.(答案)A [考点)法治的内涵 [解析]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 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比法制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故B选项错误。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亚里士多德,不是柏拉图,后者实际上有一个观点认为:人治是第●等好的,法治是第二等好的,人们退而求其次,才选择法治,故C选项错误。法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但权利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只有权利受到侵害且需要公力救济时,才需要运用法律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所以D也不对。综合题意,选A。 15.(答案)B [考点) 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解析]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6.[答案)C [考点] 宪法解释权主体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该条还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还对法律解释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勰释要求。 17.【答案)C [考点]宪法修改的程序 【解析]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金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法律的修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8.[答案]B [考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性质 [解析】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宣告: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 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答案]C [考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解析]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最高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0.[答案)D [考点]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经济制度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1.[答案]C [考点]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解析]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最明显的特点是存在一个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2.(答案)B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解析]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3.[答案JA [考点] 国家结构形式 (解析)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 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这种国家结构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早期,反映了当时各成员国之间的共同的利益关系。历史上著名的邦联有:1776-1789年的北美、1815-1848年的瑞士同盟、1815-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8年成立的西欧共同市场、1968年成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一般也被看作是 邦联形式的国家联盟。目前比较典型的邦联制国家只有1982年成立的塞内加尔——冈比亚邦联。 24.[答案】C [考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解析】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5.(答案JD [考点] 我国的所有制问题 [解析] 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表明,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26.[答案]A [考点) 西方主要国家宪法的特点 [解析]英国是典型的议会主权国家。 27.[答案]D [考点]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8.[答案)B [考点]特别行政区 [解析]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9.[答案JC [考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职权划分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 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30.(答案)D [考点] 国家对各种教育形式的政策 [解析]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 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1.[答案)C [考点] 我国行政区划的职权划分 [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2.[答案]B [考点]公民的概念 [解析]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3.(答案)C [考点]关于精神文明的规定 [解析]我国宪法关于精神文明的规定是宪法史上的首创。 34.[答案)C [考点] 中央国家机构在缔结、批准条约和协定方面的职权划分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职权。 35.[答案JB [考点]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解析]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6.(答案)A [考点) 中央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 [解析] 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据此,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副委员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故选A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37.[答案]C [考点) 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 [解析)西周时期,中国奴隶社会出现了契约 制度,其中,契约形式有两种,称为“质剂”和“傅别”,“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而“质”与“剂”也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就是说凡买卖奴隶、牛马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作 “质”;凡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作“剂”。因此本题应选C。 38.[答案]A (考点] 我国历史上重罪十条的法律制度 [解析]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就是后世封建法典的“十恶”。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封建统治的秩序。因此本题应选A。 39.[答案]C [考点] 秦朝的司法制度 [解析) 秦朝时期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封建司法机构,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最高的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在地方由郡守、县令监理司法审判,因此本题应选C。 40.[答案)D [考点]唐代的法律形式 [解析]格与式比较难区分。格是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官吏守则,不是办事细则。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故选D项。 41.[答案)A [考点]清代的立法 [解析] 《大清律例》是在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基础上,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本题应选A。 42.[答案)A [考点]法经的篇目 [解析]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犯罪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和捕法这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因此本题应选A。 43.[答案]A [考点]唐代的立法 [解析]唐宣宗大中五年四月,《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完成,把贞观三年六月至大中五年五月四日的二百二十四年的杂敕都分类汇编在一起,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大中七年五月,l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裁把律文按性质分成门类,然后再把性质相同的令、格、式附于相应门类的律文之后,凡二十卷,名日《大中刑律统类》,进呈皇帝批准后, 下诏刑部详定颁行。《大中刑律统类》开创了“刑律统类”编纂体例的先河。因此本题应选A。 44.[答案)C [考点)唐律的内容 [解析] 唐朝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其中第四篇是户婚律,共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包括:(1)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2)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3)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因此可见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在户婚律中,本题应选C。 45.[答案]C [考点] 元代的司法制度 [解析] 佛教在元代被奉为国教,僧侣的地位是极高的,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在刑罚使用上也区别对待。在元朝,僧侣即使犯奸盗、诈伪重罪,有司也不得审问,须报宣政院审理,犯轻罪的由寺院主持自理。地方官府碰到僧侣犯大案的,审理后也要上报宣政院。宣政院是中央专门设立的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僧侣案件的处理。这条规定反映了在刑罚适用上僧俗间极端不平等原则。因此本题选C。 46.(答案]B [考点] 清末立宪的法律制度 [解析] 47.[答案]B [考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政制度 [解析] “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 48.[答案)C [考点]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立法机关 (解析] 在国民党训政时期,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央执行委员会是该机关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还有一个机关——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该机关不仅指导监督国民政府对重大国务的施行,而且架空了全国代表大会,故选C项,排除A项。 49.(答案)B [考点] 新民主主义政权宪政制度 [解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于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首次以宪法形式确认了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确定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确定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 律平等的原则;规定苏维埃政权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因此本题选B。 50.[答案]D [考点] 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文件 [解析)《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革命纲领,1853年在天京颁布。它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和其他改革措施。这个制度规定:将天下田依产量多少分为九等,按人口平均分配,不论男女,按年龄都可以分到一份田地。目的是想要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这个纲领突出地反映了广大农民迫切 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具有鲜明的反封建性质。因此本题选D。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C [考点]执法的原则 [解析] 执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综合题意,应选A、C。 52.[答案]ABCD [考点]法律规则、正当防卫、法律体系划分、法的溯及力等综合知识 [解析] 法律规则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A正确。正当防卫是法定的不负责任的情形,定性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存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问题。所以B正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这种划分进一步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分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没有适用效力,其例外是采用“从 旧兼从新”原则。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出发,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故ABCD全选。 53.[答案] AD [考点]普通法的内涵 (解析) 普通法有两种含义:一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形成于11世纪,是由普通法院根据判例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二是与“根本法”相对,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54.(答案]ABC [考点] 守法、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监督、法律推理等综合知识 [解析] 守法包括三层含义,不违法是守法的低层次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行为是中层要求,而积极主动行使法律权利、实施法律是守法的高层次要求。A选项正确。B选项所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国家监督的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司法监督,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的范畴,C选项正确。D应当是类推推理,类推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他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是从特殊到特殊、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而演绎推理则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55.(答案]‘ABCD [考点] 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解析]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特别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改,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 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6.[答案]ACD (考点]领导人连任 [解析]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除此之外的国家领导人员,宪法没有规定任职两届的限制。故选A、C、D项。 57.[答案] BCD [考点]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故选B、C、D项。 58.[答案]ABCD [考点] 现行宪法规定的宗教政策 [解析]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9.[答案]ABC [考点] 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禁止兼职规定 [解析]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60.[答案]ABCD [考点] 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解析] 中国奴隶制婚姻制度至西周时由于“礼”的发达而进化得非常成熟,并且对后世影响甚大。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规定,被称为“七出三不去”。因此此题选ABCD。 61.[答案]AC (考点] 秦朝的法律形式的内容 [解析]秦朝主要法律形式有:(1)诏令。它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它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特点。(3)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它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5)式。它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编例和格是后世才出现的法律形式,因此此题选AC。 62.[答案]AB [考点] 唐律中的刑罚适用原则 [解析] “十恶”是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唐律规定: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唐律确定了对老幼废疾者减刑的原则,对于化外人犯罪,《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并不一概适用唐律。《唐律疏议·名例》还规定了“类推”原则:“诸断 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因此此题选AB。 63.[答案]ACD [考点] 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活动的主要成果 [解析] 沈家本作为清末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对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转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他的主持之下,《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登上历史舞台。《大清民律草案》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完成于1911年8月。《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于1910年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而《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法部在袁世凯的授意下修改《大清新刑律》而成,B错误,所以此题选ACD。 三、简答题 64.[答案]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是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宗教、道德、社会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2)法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对特定成员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规,只对教徒有约束力。(3)-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特点就在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的实施一般不具有像法律一样严格和细致的实现程序。 65.[答案] (1)产生条件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特别行政区自治则更多的是由于历史原因而设立。 (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立法依据与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区的立法依据是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 规定外,无溯及力。 (3)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 (4)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司法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自治权,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不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而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5)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行政管理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比民族自治区享有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权,除外交与防务以及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外,其他权力基本上交由特别行政区行使。 66.[答案] (1)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2)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四、分析题 67.[答案] 司法活动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查清事实真相。而事实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客观事实;另一种是推定事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应当尽量追求客观真实,当客观事实无法明确时,就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因素判定事实,即推定事实,以此来理讼解纷。本题中,赵某出喜了借据作为证据,而马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具据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则法院只能根据赵某提供身证据推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求。 68.[答案](1)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划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趔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l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却与垃选代表人数相等。 (2)选举法第 (3)选举法第39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 (4)选举法第43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本案中,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并未表明参加选举的人数是否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69.[答案]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其大意是:法官判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正规法律条文,若有违反,受笞刑三十,即法官定罪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这是中国封建时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的最简明的概括。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其大意是:法官依据制敕临时判案定罪,制敕没有上升为格的,在今后的断案中不得援引,如果轻易援引致使定罪有出入的,以故意失职论。唐代的格又称永格,与律同有法的效力,制敕是永格的后备或原型,其效力低于格,然而凡制敕一旦被承认为格,则就变成实质的法律,与律令正文有同等效力。这两条规定实质上是我国古代法制上所确立的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援法断罪,罪 刑法定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约束司法官权力的滥用,它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法律制度是世界法制史上的首创。 五、论述题 70.[答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首先是指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这不仅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我国宪法制定的根本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体现的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都统一适用,不允许有任何优待或歧视。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服务。(3)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4)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予同样的裁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由于它在本质上均属于剥削社会的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考点]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解析]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其逻辑结构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三要素。A、B、C三项均属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不符题意,予以排除。选项D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它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共同构成 法的要素,故选D。 2.[答案]D [考点]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 (解析]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也即法的规律性与法的国家意志性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 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因此,代表国家意志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必须考虑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A、B、C三项不符合上述观点,不选。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只能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故选D。 3.[答案)C [考点] 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特点 [解析] A选项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结构主要是奴隶主与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二者之间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B选项封建制法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意志内容是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和等级特权,保证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典型特征是特权和专制,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不可能存在代议制民主制度。资产阶级是以反对封建特权等级的面目出现的,资产阶级法最早宣扬平等、自由、法治,鼓吹保障人权。资产阶级法首创代议制民主制度,以表明它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本质仍然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代表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故选C。代议制民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但不是社会主义法律最早建立和维护的,不选D。 4.[答案)B [考点] 法律体系相关概念辨析 [解析]A选项立法体系是指与一国立法体制密切相关的各有权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体系。B选项法律体系是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C选项法学体系是指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D选项法系是具有相同法律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综合上述定义,正确答案应选B。 5.[答案]A [考点]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解析]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和惯例,B、C、D选项都包容于其中。但我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因为判决书属于非规范性文件,仅对个案有制约作用,对具 体人和事有强制作用,对法官判案有参考作用,没有普遍约束力,不能被反复运用。因而并不属于我国当代的法律渊源,所以选A。 6.[答案)B [考点] 法律解释分类中扩充解释的含义 [解析] 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字面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廨释,既不将字面含义扩大,也不将字面含义缩小。C、D选项属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法律在法律条文的字面 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A选项是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 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故选B。 7.(答案)A [考点]立法体制的定义 [解析] A选项立法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B选项是指法律体系,C选项是指司法体制,D选项是一国国家权力分配和相互制约的方式并由此所形成的宪政体制,如“三权分立”等。综合题意,应选A。 8.[答案)D (考点] 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的特征和相互区别 (解析]所谓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所谓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A选项明显错误。而这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方面的特点是,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奉行干涉主义;而普通法 法系则采用当事人主义,法官只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B选项也是张冠李戴。西班牙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不应该选C。两大法系经过几个世纪的融合、借鉴,二者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故选D。 9.[答案)B [考点] 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具体内涵 【解析)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立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形式主要有 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该题中王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违法,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职能,其罚款行为是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故选B。 10.[答案)A (考点] 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解析)政策和法律同属上层建筑,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并受法律制约,两者相辅相成。具体表现在:政策指导法的制定、实施,并在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时,政策直接起法的作用;同时,政策必须受法的制约,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所以B选项说政策决定法律是错的。政策是由党的领导机关依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法律是由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显然二者的制定机关不同,C错。政策的实施靠宣传教育和党的组织工作等方式,不能靠法律予以强制实施,但政策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所以D错。综合题意,故选A。 11.[答案]B (考点]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解析]法律起源韵一般规律包括: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个别的具体的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逐渐分离的过程。但凡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无强制性的规范则不能称为规范,所以A错。C、D选项均不符合上述规律内容,故选B。 12.[答案)C 【考点]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法律与道德的 关系、社会监督、法律原则等综合知识 (解析]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法律制裁和补偿两种形式,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但承担法律责任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如刑法条文中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并不表示违法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由于情节较轻等原因免予处罚;又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仅仅对相对人给予批评教育 而免予行政处罚,所以A错。道德和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范围不同。道德所调整的人们行为规范的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所以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所以B错。法律规则具有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而法律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来说则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D所描述的特点恰恰是法律规则的特点,该选硬混淆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政党、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中国共产党也是政党,它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是社会监督,故选C。 13.(答案]A [考点] 法学理性论、判决书的效力、法律事件、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等综合知识 (解析] 本题C项易判断错误。法律事件不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4.(答案)A [考点)法治的内涵 [解析]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 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比法制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故B选项错误。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亚里士多德,不是柏拉图,后者实际上有一个观点认为:人治是第●等好的,法治是第二等好的,人们退而求其次,才选择法治,故C选项错误。法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但权利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只有权利受到侵害且需要公力救济时,才需要运用法律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所以D也不对。综合题意,选A。 15.(答案)B [考点) 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解析]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6.[答案)C [考点] 宪法解释权主体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该条还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还对法律解释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勰释要求。 17.【答案)C [考点]宪法修改的程序 【解析]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金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法律的修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8.[答案]B [考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性质 [解析】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宣告: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 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答案]C [考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解析]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最高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0.[答案)D [考点]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经济制度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1.[答案]C [考点]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解析]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最明显的特点是存在一个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2.(答案)B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解析]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3.[答案JA [考点] 国家结构形式 (解析)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 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这种国家结构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早期,反映了当时各成员国之间的共同的利益关系。历史上著名的邦联有:1776-1789年的北美、1815-1848年的瑞士同盟、1815-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8年成立的西欧共同市场、1968年成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一般也被看作是 邦联形式的国家联盟。目前比较典型的邦联制国家只有1982年成立的塞内加尔——冈比亚邦联。 24.[答案】C [考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解析】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5.(答案JD [考点] 我国的所有制问题 [解析] 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表明,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26.[答案]A [考点) 西方主要国家宪法的特点 [解析]英国是典型的议会主权国家。 27.[答案]D [考点]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8.[答案)B [考点]特别行政区 [解析]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9.[答案JC [考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职权划分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 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30.(答案)D [考点] 国家对各种教育形式的政策 [解析]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 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1.[答案)C [考点] 我国行政区划的职权划分 [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2.[答案]B [考点]公民的概念 [解析]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3.(答案)C [考点]关于精神文明的规定 [解析]我国宪法关于精神文明的规定是宪法史上的首创。 34.[答案)C [考点] 中央国家机构在缔结、批准条约和协定方面的职权划分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职权。 35.[答案JB [考点]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解析]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6.(答案)A [考点) 中央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 [解析] 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据此,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副委员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故选A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37.[答案]C [考点) 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 [解析)西周时期,中国奴隶社会出现了契约 制度,其中,契约形式有两种,称为“质剂”和“傅别”,“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而“质”与“剂”也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就是说凡买卖奴隶、牛马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作 “质”;凡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作“剂”。因此本题应选C。 38.[答案]A (考点] 我国历史上重罪十条的法律制度 [解析]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就是后世封建法典的“十恶”。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封建统治的秩序。因此本题应选A。 39.[答案]C [考点] 秦朝的司法制度 [解析) 秦朝时期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封建司法机构,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最高的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在地方由郡守、县令监理司法审判,因此本题应选C。 40.[答案)D [考点]唐代的法律形式 [解析]格与式比较难区分。格是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官吏守则,不是办事细则。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故选D项。 41.[答案)A [考点]清代的立法 [解析] 《大清律例》是在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基础上,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本题应选A。 42.[答案)A [考点]法经的篇目 [解析]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犯罪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和捕法这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因此本题应选A。 43.[答案]A [考点]唐代的立法 [解析]唐宣宗大中五年四月,《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完成,把贞观三年六月至大中五年五月四日的二百二十四年的杂敕都分类汇编在一起,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大中七年五月,l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裁把律文按性质分成门类,然后再把性质相同的令、格、式附于相应门类的律文之后,凡二十卷,名日《大中刑律统类》,进呈皇帝批准后, 下诏刑部详定颁行。《大中刑律统类》开创了“刑律统类”编纂体例的先河。因此本题应选A。 44.[答案)C [考点)唐律的内容 [解析] 唐朝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其中第四篇是户婚律,共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包括:(1)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2)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3)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因此可见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在户婚律中,本题应选C。 45.[答案]C [考点] 元代的司法制度 [解析] 佛教在元代被奉为国教,僧侣的地位是极高的,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在刑罚使用上也区别对待。在元朝,僧侣即使犯奸盗、诈伪重罪,有司也不得审问,须报宣政院审理,犯轻罪的由寺院主持自理。地方官府碰到僧侣犯大案的,审理后也要上报宣政院。宣政院是中央专门设立的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僧侣案件的处理。这条规定反映了在刑罚适用上僧俗间极端不平等原则。因此本题选C。 46.(答案]B [考点] 清末立宪的法律制度 [解析] 47.[答案]B [考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政制度 [解析] “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 48.[答案)C [考点]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立法机关 (解析] 在国民党训政时期,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央执行委员会是该机关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还有一个机关——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该机关不仅指导监督国民政府对重大国务的施行,而且架空了全国代表大会,故选C项,排除A项。 49.(答案)B [考点] 新民主主义政权宪政制度 [解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于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首次以宪法形式确认了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确定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确定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 律平等的原则;规定苏维埃政权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因此本题选B。 50.[答案]D [考点] 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文件 [解析)《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革命纲领,1853年在天京颁布。它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和其他改革措施。这个制度规定:将天下田依产量多少分为九等,按人口平均分配,不论男女,按年龄都可以分到一份田地。目的是想要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这个纲领突出地反映了广大农民迫切 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具有鲜明的反封建性质。因此本题选D。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C [考点]执法的原则 [解析] 执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综合题意,应选A、C。 52.[答案]ABCD [考点]法律规则、正当防卫、法律体系划分、法的溯及力等综合知识 [解析] 法律规则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A正确。正当防卫是法定的不负责任的情形,定性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存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问题。所以B正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这种划分进一步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分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没有适用效力,其例外是采用“从 旧兼从新”原则。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出发,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故ABCD全选。 53.[答案] AD [考点]普通法的内涵 (解析) 普通法有两种含义:一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形成于11世纪,是由普通法院根据判例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二是与“根本法”相对,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54.(答案]ABC [考点] 守法、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监督、法律推理等综合知识 [解析] 守法包括三层含义,不违法是守法的低层次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行为是中层要求,而积极主动行使法律权利、实施法律是守法的高层次要求。A选项正确。B选项所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国家监督的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司法监督,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的范畴,C选项正确。D应当是类推推理,类推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他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是从特殊到特殊、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而演绎推理则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55.(答案]‘ABCD [考点] 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解析]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特别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改,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 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6.[答案]ACD (考点]领导人连任 [解析]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除此之外的国家领导人员,宪法没有规定任职两届的限制。故选A、C、D项。 57.[答案] BCD [考点]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故选B、C、D项。 58.[答案]ABCD [考点] 现行宪法规定的宗教政策 [解析]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9.[答案]ABC [考点] 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禁止兼职规定 [解析]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60.[答案]ABCD [考点] 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解析] 中国奴隶制婚姻制度至西周时由于“礼”的发达而进化得非常成熟,并且对后世影响甚大。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规定,被称为“七出三不去”。因此此题选ABCD。 61.[答案]AC (考点] 秦朝的法律形式的内容 [解析]秦朝主要法律形式有:(1)诏令。它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它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特点。(3)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它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5)式。它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编例和格是后世才出现的法律形式,因此此题选AC。 62.[答案]AB [考点] 唐律中的刑罚适用原则 [解析] “十恶”是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唐律规定: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唐律确定了对老幼废疾者减刑的原则,对于化外人犯罪,《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并不一概适用唐律。《唐律疏议·名例》还规定了“类推”原则:“诸断 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因此此题选AB。 63.[答案]ACD [考点] 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活动的主要成果 [解析] 沈家本作为清末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对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转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他的主持之下,《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登上历史舞台。《大清民律草案》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完成于1911年8月。《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于1910年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而《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法部在袁世凯的授意下修改《大清新刑律》而成,B错误,所以此题选ACD。 三、简答题 64.[答案]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是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宗教、道德、社会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2)法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对特定成员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规,只对教徒有约束力。(3)-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特点就在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的实施一般不具有像法律一样严格和细致的实现程序。 65.[答案] (1)产生条件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特别行政区自治则更多的是由于历史原因而设立。 (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立法依据与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区的立法依据是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 规定外,无溯及力。 (3)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 (4)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司法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自治权,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不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而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5)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行政管理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比民族自治区享有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权,除外交与防务以及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外,其他权力基本上交由特别行政区行使。 66.[答案] (1)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2)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四、分析题 67.[答案] 司法活动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查清事实真相。而事实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客观事实;另一种是推定事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应当尽量追求客观真实,当客观事实无法明确时,就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因素判定事实,即推定事实,以此来理讼解纷。本题中,赵某出喜了借据作为证据,而马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具据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则法院只能根据赵某提供身证据推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求。 68.[答案](1)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划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趔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l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却与垃选代表人数相等。 (2)选举法第 (3)选举法第39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 (4)选举法第43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本案中,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并未表明参加选举的人数是否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69.[答案]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其大意是:法官判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正规法律条文,若有违反,受笞刑三十,即法官定罪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这是中国封建时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的最简明的概括。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其大意是:法官依据制敕临时判案定罪,制敕没有上升为格的,在今后的断案中不得援引,如果轻易援引致使定罪有出入的,以故意失职论。唐代的格又称永格,与律同有法的效力,制敕是永格的后备或原型,其效力低于格,然而凡制敕一旦被承认为格,则就变成实质的法律,与律令正文有同等效力。这两条规定实质上是我国古代法制上所确立的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援法断罪,罪 刑法定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约束司法官权力的滥用,它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法律制度是世界法制史上的首创。 五、论述题 70.[答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首先是指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这不仅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我国宪法制定的根本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体现的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都统一适用,不允许有任何优待或歧视。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服务。(3)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4)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予同样的裁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由于它在本质上均属于剥削社会的法,并具有“礼法并用、以刑为主、家族宗法统治”的根本特点,因此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是维护宗法特权、维护剥削阶级的礼教观念,按照每个人各自的“身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具体包括:(1)奴隶制社会,特别是西周礼制中规定的“亲亲”、“尊尊”以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婚姻制度方面的“七出”、“三不去”等,实际上规定了君臣、上下尊卑、 贵贱都应恪守名分,其法律适用的结果自然不同; (2)早期封建社会法制中由于法律的儒家化,使得“三纲五常”这种不平等的原则进入法律,再加上“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等制度,法律适用仍难平等;(3)中期和后期封建社会法制继续沿用并强化了这种不平等,在元代还出现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问题,在清代也还出现了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问题,等等。应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切实得到实施只有到社会主义中国才开始。总而言之,“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对我国几千年来封建身份等级观念的彻底否定,在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是对司法公正和平等的肯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真正体现和历史性的飞跃。在我国现阶段。认真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可以防止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再次,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还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平等在法律上的表现,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能够维护和促进人民各项平等权利的实现,增强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赖,使国家建立起政治上的凝聚力,推动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它不仅是弘扬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是法治代替人治、民主代替专制这一人类历史进步过程的根本体现。 并具有“礼法并用、以刑为主、家族宗法统治”的根本特点,因此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是维护宗法特权、维护剥削阶级的礼教观念,按照每个人各自的“身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具体包括:(1)奴隶制社会,特别是西周礼制中规定的“亲亲”、“尊尊”以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婚姻制度方面的“七出”、“三不去”等,实际上规定了君臣、上下尊卑、 贵贱都应恪守名分,其法律适用的结果自然不同; (2)早期封建社会法制中由于法律的儒家化,使得“三纲五常”这种不平等的原则进入法律,再加上“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等制度,法律适用仍难平等;(3)中期和后期封建社会法制继续沿用并强化了这种不平等,在元代还出现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问题,在清代也还出现了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问题,等等。应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切实得到实施只有到社会主义中国才开始。总而言之,“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对我国几千年来封建身份等级观念的彻底否定,在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是对司法公正和平等的肯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真正体现和历史性的飞跃。在我国现阶段。认真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可以防止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再次,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还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平等在法律上的表现,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能够维护和促进人民各项平等权利的实现,增强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赖,使国家建立起政治上的凝聚力,推动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它不仅是弘扬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是法治代替人治、民主代替专制这一人类历史进步过程的根本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