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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综合课真题答案和

时间:2012-03-05 23:2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考点] 法本质问题上的神意论’
[解析] 神意论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人物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而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没有关于法本质的具体论述,大体属于早期自然法和城邦法思想;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卢梭是理性论的代表,他把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认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康德也是理性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故选B。
2.[答案)A
(考点] 法律关系客体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区别
[解析]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义客体。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和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本题选项中,只有“物”才符合上述条件,故选A.而另外几个选项,原告、被告和未成年人,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即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与题意不符。
3.(答案]D
[考点] 法律制定的程序
[解析]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比照本题各选项,故选D。
4.[答案]D[考点] 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的区别
[解析] 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在私法上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种情形。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有效补偿和自愿协议,乃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免责条件,即意定免责条件,故本题选D。
5.(答案)C
[考点]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本题中A、B、D均在上述分类之中,属于法的规范作用。惟有D经济作用不属于,故选D。
6.[答案)A
[考点]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文书形式。成文宪法是指由一种或者少数集中文书表现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无统一法律文书,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美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
7.(答案]D
(考点]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历史演进
[解析] 我国前三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公民人格尊严的内容,现行宪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践踏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沉痛教训,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8.[,答案]A
[考点] 我国立法权的主体及其分工
(解析)在我国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等。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则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发布权。
9.[答案)C
【考点] 周朝时期的立法
[解析].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
“铸刑鼎”时提到的。周初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立法活动,即制定《九刑》。《九刑》在春秋时期就失传,只在《左传》中保留了一些片段,根据这些记述,《九刑》应该是由九篇组成而得名,后人往往以此指代周朝的法律。
10.[答案]D
[考点] 战国时期法律名称的变化 1
(解析] 中国历史上“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进行变法的一个方面内容。史籍记载,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为律”,这里的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战国时,人们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律”更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因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应当为秦律。
11.[答案)C   
(考点]秦汉时期的司法机构
(解析] 秦朝中央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廷尉既是司法机构的名称又是最高司法官吏的官职名称。到了两汉,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廷尉这一司法官职的名称在汉代发生过几次变化,在景帝中元六年一度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为大理,东汉光武以后再复名廷尉。本题设问的为秦汉两朝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的名称共同的只能是选项C“廷尉”。
12.[答案]C
(考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
[解析] 《曹魏新律》是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开始制定,所作的新律18篇,也被称为《曹魏律》。《曹魏新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之一就是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13.(答案)D
(考点] 唐朝的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解析]在德与刑、礼与法的关系上,自汉武帝以来,统治阶级内部的认识逐渐趋于统一,儒家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逐渐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初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这种法律思想,并用于指导本朝的立法与司法实践。t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明确地表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本刑用”思想。因此,本题的1正确选项是
D。
14.[答案]D
[考点]宋朝的司法机构
[解析) 审刑院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审刑院设在皇宫,以知院事为长官,另有详议官六人。凡是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之后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D。
15.(答案]B
[考点] 明朝的立法活动
[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以明初乱世和“民不从教”为口实,仿照周公东征殷顽时训诫臣民的书面文告——“诰”,制定了所谓的《大诰》。《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刑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16.[答案]C …
(考点] 清末刑律的性质
[解析]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公布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典。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多以朝代或年号为名,自从《大清现行刑律》时起,才开始在正律中名以刑律两字,但是从内容上看,《大清现行刑律》仅是对《大清律例》进行了局部的和形式的修改,大部分仍然沿用,所以《大清现行刑律》并不是一部新式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颁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从单纯技术角度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的专门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7.[答案] D
(考点] 三读与《天坛宪草》
[解析)在中国近代史上,三读通过的宪法性文件有两部:一是临时参议院在1912年三读通过的《临时约法》;另一部是1913年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故选D项。
18.(答案]D
[考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问题
[解析] 中国清末及北洋政府都采用民商分立制,分别编定民、商法草案。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编定民商法统一法典议决案”,确立了“民
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其主要根据是,民法与商法并无确定的界限,两法并立既不便于立法,又有碍于使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二、多项选择题
19.[答案]ABCD
[考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解析]宪法与宪政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20.[答案]AC
[考点]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解析]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1.[答案]AC
[考点]包括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劳动权、受教育权、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民族自治机关的范围
[解析]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但是,依法服兵役并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2.[答案]AC
[考点] 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期限制
[解析] 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23.[答案]ACD
[考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
[解析] 1954年宪法第2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第31条第
(6)、(7)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1975年宪法基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对宪法监督制度未作任何规定。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第22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25条第(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实施职权。
24.[答案]BCD
[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来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5.[答案]ACD
[考点] 国家对各种经济形式的政策
(解析]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与国有经济一起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注意的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
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6.[答案]BD
[考点]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解析]结合具体法律,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
权结构是:就土地资源来讲,在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农村居民在屋前房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院庭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我国的草原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矿产资源只能为国家
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只能归国家所有。
三、判断题
27.[答案)B
[考点)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解析]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一种规范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种规范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那么这种规范就不是法律规范。但是,是否凡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呢?不然。因为有些技术规范、宗教戒律、家训族规等不是法律规范,但也可能具有某种强制力,当事人不得不服从。所以说,判断某种规范是法律规范,不仅在于它在形式上具有强制力,而且是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该命题是错误的。
28.[答案]B
(考点]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解析] 法律是通过对行为而不是对思想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因此,该命题是错误的。
29.(答案)A
(考点] 法律规范的结构
[解析]条件、模式、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但是,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行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故该命题是正确的。
30.[答案]B
(考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解析]在法律责任被免除的情况下,无须实施法律制裁。故该命题错误。
31.【答案)B
[考点] 法律解释的主体
【解析]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做的阐释。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不同,它应表述的法律含义具有法律的特征和效力。所以说法律解释具有专门性特征,只有经过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对法律进行有权威的解释,而不包括其工作人员,故该命题是错误的。
32.[答案)A
[考点]宪法分类
[解析]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这是英国宪法学家J.蒲莱士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一种分类方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宪法学家J.蒲莱士于1901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率先提出的分类方法。
33.[答案)B
[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实施权
[解析]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4.[答案]B
[考点)宪法的产生
[解析]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35.[答案]B
(考点] 我国行政首长的产生方式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36.[答案)B
[考点] 区别人权宣言与独立宣言
[解析] 1776年7月4日,北美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宣告了公民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列举了英国殖民主义的种种罪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37.(答案]A
(考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解析)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设定与实施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背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38.[答案}A
[考点] 工人阶级领导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解析] 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39.[答案)B
(考点] 我国公民的休息权
[解析]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一
40.(答案)A  
(考点) 西周时期的司法官员
{解析}在周王之下,中央主要的司法官员是
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
寇作为中央“六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
员。因此,本命题是正确的。
41.【答案】B
[考点]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解析]“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在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债权人持半券,债务人持半券。法官以债券为证,审理有关债务纠纷案件。因此,本命题是错误的。
42.[答案)B   
[考点] 屯国古代的刑具
(解析] 中国古代对待罪犯一般都会用到刑具来限制其行动的自由,防止犯罪人逃跑。这些刑具有的是金属制作的如钳等,更多的则是木制的,有站笼,木枷等。“梏”一般与“桎”连用,“梏”用来限制犯罪人的双手,“桎”就是木制的加在脚上的刑具。因此,本命题是错误的。
43.[答案)B
(考点) 汉代的法律形式
(解析]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
44.(答案)B
[考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了重要的立法成果。《北魏律》善于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又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成为当时著名的法典,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本命题认为南北朝时期《北魏律》和三国时期的《魏律》都是18篇是错误的。
[解析]魏明帝即位以后,鉴于汉代律令繁杂,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北魏拓跋氏鲜卑贵族
政权入主中原后,推行封建化政策,学习中原先进的法律文化与统治经验,最后修成《北魏律》20篇,取得
45.[答案)B
(考点] 唐朝的刑罚制度
【解析]唐律规定的五刑共有二十等,律文所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名例》律规定:“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解释:“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若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即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因此,本命题中死刑斩刑减一等应该为流三千里,而非改处绞刑。
46.(答案]B
(考点] 元朝的司法制度
(解析]元律规定,除重大案件外,不得夜审,除非强盗,不得加以酷刑。因此,本命题是错误的。
47.(答案)A
(考点]清末修律
[解析] 《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9月)修订法律馆聘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起草,自宣统元年起陆续脱稿。其结构一改《钦定大清商律》的两编体例,按民商分立国家单独编纂商法典的原则编成,这部近代中国惟一最大部头的商法典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合计1008条。其中并没有破产律一编,因此,本命题是正确的。
48.[答案]A  
[考点] 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解析] 《中华民国约法》是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共10章68条,因为是在袁世凯的操纵下炮制出来的,又被世人称为“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和《临时约法》相比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就是取消了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因此,,本命题是正确的。    1
49.(答案]A
【考点)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立法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严格限制自诉权。其内容主要有三:一是“同一案件经检察官终结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二“是凡法定的,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三是“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因此,本命题的观点是正确的。
四、简答题  
50.[答案]根据不同标准,法律责任有不同的
分类。通常的分类方法如下: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其中公法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j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其中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3)根据行为主体实施行为时的身份,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公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因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的;个人
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
(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
51.[答案]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选民所投的效力相等。它与复数选举权相对,复数选举权是指在选举中,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票,而另一部分选民却可以投两个以上的选票;或者所有选民只能投一票,但其所投选票效力不相等。2010选举法修正案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在选举平等原则。当然选举权的平等性还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五、分析题
52.(答案]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上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显而易见,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广义的法律之中,二者属于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其在范围上有大小之别,这一点首先应予肯定。二者的范围大小不同,那么其涉及内容和效力自然也会不同。从内容上看,一则广义和狭义的法律概念本身所包括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不一样;=则法德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也大相径庭,广义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数量繁多,狭义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应地要少。从效力上看,广义的法律所包括的效力既有宪法效力、一般(狭义)法律效力,又包括行政法规效力和地方性法规效力,有多种层次的法律效力;而狭义法律的效力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总而言之,相比较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不仅在范围上有大小之别,而且在内容与效力上也都有不同。
53.[答案]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政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1688年通过了《权利法案》,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791年法国宪法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社会主义宪法也当然确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
(3)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限定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两大部分,其中,保障公民权利则是国家权力设定与行使的目的。
54.(答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大纲》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钦定宪法大纲》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从本题题干中的条文表明,清政府在其政权日益没落之际,仍企图用政治欺骗的方式,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地位。《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
露出清朝统治集团的愚昧、顽固。《钦定宪法大纲》公布以后,立即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和反对。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因此而停止革命活动,就连统治集团内部的温和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统治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
六、论述题
55.[答案]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中立,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并尽可能排除这些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只是以法律为准则而保持中立,严格依法办事,不因特殊情况而对法律作特殊解释,法院的上下级之间也没有指令与接受指令的关系。司法的中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权倾向性相比较而言的。第一,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庇护者,如果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
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第二,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具有管理性质,上令下行、上行下效是其基本特点,不需要也不强调必须具有中立性;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
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要求保证司法机关不受不必要的其他力量的影响,并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这种“中立”的态度和倾向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不同。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独立行使,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它是机构、权力和地位的独立问题。而司法中立则主要是指司法权行使的态度、倾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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