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获刑 还被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获刑 还被并处罚金 案情回放: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 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邱发荣饮酒后驾驶云EC37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某上路行驶。当晚21时25分许,行至元谋县城发祥路金殿坡头路段时,被元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邱发荣呼气酒精含量180 mg/100 ml.经鉴定,邱发荣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99.39mg/100ml. 庭审追踪:醉驾未发生事故也获刑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0月2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邱发荣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元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邱发荣呼气酒精含量180 mg/100 ml.经鉴定:邱发荣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99.39mg/100ml. 公诉人当庭出示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邱发荣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发荣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醉酒驾车,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潜在危险,因此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责。被告人邱发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发荣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邱发荣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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