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
时间:2017-01-07 13:0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丙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其后果如何? (2) 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债权?为什么?(2007年基础课案例分析第60题) (1)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有效的条件:存在有效债权;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并且需要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条件。在甲转让债权于丙并通知债务人乙后,甲即退出此债的关系,丙作为受让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乙新的债权人,乙继续承担债务。本题中甲丙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债权转让有效。 (2) 乙的债权人丙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其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①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③ 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④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性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本案中,由于乙没有其他责任财产,并且享有到期的债权,对享有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并且此时如果不行使到期债权则很有可能出现债权人受损失的局面,因此乙完全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