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关于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为人民币3 000元。2004年,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规定,本着惩
时间:2017-01-07 11:57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某市关于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为人民币3 000元。2004年,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规定,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在校大学生盗窃数额5 000元以下的行为列入“不起诉”范围。检察院认为,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减少高校学生的犯罪,但社会对此的争议较大。请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及相关宪法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问题: (1) 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依据何在? (2) 如果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问题,应如何处理和纠正?(2008年综合课分析题第68题) 【答案】 (1) 该区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并且在校大学生与其他公民相比,并没有应当不遵守法律的理由,而且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因其身份而减轻处罚。 综上,该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2) 对于发生错误后的修正,应该通过监督程序。对于检察院这种行为的纠正又可以通过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首先,对于检察院的错误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或者交由该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其次,公民个人如果对于这种做法有意见,也可以依法行使宪法上的批评建议权,向该区人民检察院或其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问题。 本文转载于 华成法硕网 www.hcfashuo.com 本文链接 http://hcfashuo.com/5965.html 转载请务必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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