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2016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办法
时间:2016-04-12 12:1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次
南京大学法学院2016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本复试为差额复试。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实施。 第四条 复试工作参加者是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复试资格 在《南京大学二〇一六年硕士生录取工作意见》中划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基础上,法学院按照1:1.2比例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具体标准如下: 报考非法学起点法律硕士考生(以下简称非法本法硕):初试成绩总分在357分以上(含357分),英语、政治单科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每门专业课单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少民计划考生单独划线。 报考法学起点法律硕士考生(以下简称法本法硕),初试成绩总分在350分以上(含350分),英语、政治单科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每门专业课单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少民计划考生单独划线。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均有资格参加复试。(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名单附后) 复试合格者方予录取。 免试推荐生已经复试过,故本次不再组织复试。 第六条 资格审查 1、时间:2016年3月16日(周三)上午9:00-11:30 2、地点: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8楼812室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3、考生先到逸夫管理科学816室缴纳复试费(80元/人),并领取缴费发票。 4、法学院会同研究生院、纪委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请考生携带缴费发票到812室参加资格审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上须写明考生编号、报考专业)、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2)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上须写明考生编号、报考专业)、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3)证明考生本人外语能力的相关材料(CET-4、CET-6、IELTS或TOEFL成绩单)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清姓名)。 (5)南京大学医院提供的体检合格表。(有关体检安排详见本办法第七条) 请考生认真核对填写本人通讯地址及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通讯地址(包括邮编、门牌号码等),以便调档和发录取通知书。 4、不符合报考条件和不进行资格审查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5、考生应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取消复试及录取资格。 第七条 体检 1、考生须参加南京大学校医院组织的体检。 2、时间和地点: (1)3月15日、17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7:00;地点: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校医院(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正大门东侧50米); (2)3月16日、18日,上午8:00—11:00,下午12:30—15:30;地点:南京大学仙林校区校医院。 2.注意事项: 领取体检表并体检(体检表须贴本人照片,并经医院盖章,否则,体检无效)。 体检当日饮食须清淡。 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第八条 复试 1、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 2、笔试: (1)内容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 (2)时间:2016年3月16日(周三)下午14:00-17:00 (3)地点: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馆III—103(非法本法硕考生);逸夫馆I—105(法本法硕考生)。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生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具体座号详见法学院海报),并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等)及所需文具用品等(不准使用电脑等其他电子设备),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杜绝一切作弊行为。考生必须准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4)笔试成绩满分150分,笔试成绩不满90分者为笔试不及格,笔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3、面试: (1)时间:2016年3月16日(周三)晚上18:30开始。 (2)地点: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具体分组届时详见法学院海报。 (3)面试内容: 非法本法硕:外语听力和口语、综合素质与能力测试。 法本法硕:外语听力和口语,专业综合素质能力(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 (4)面试成绩满分150分,其中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满分50分,综合素质与能力测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方为合格,面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面试不合格者(不足90分),一律不予录取。 第九条 录取规则: 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笔试成绩×2。考生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法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面试情况确定录取人数。 复试结果按照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通知考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 1日起生效实行。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法学院 2016年3月 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