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016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时间:2016-04-12 11:5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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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2016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根据 为保障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选拔优秀学生进入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吉林大学校发[2016] 54号)、《2016年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下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录取原则,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组织机构 法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资格审查小组、复试监督及异议审查工作小组和若干复试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年度复试、录取工作。 复试、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法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考核工作(名单附后)。 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参加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生的复试资格(名单附后)。 复试监督及异议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受理考生的异议申请(名单附后)。 按二级学科专业组成专业综合面试小组,负责考核考生的专业 素质、综合素质和外语水平。专业综合面试小组秘书由专职教师担任,书面记录复试过程和复试的主要内容。 硕士研究生复试小组成员为五人。 第三条 复试资格的确定 本年度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 符合《2016年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规定分数线的考生为上线生。通过资格审查的上线生,均可参加复试。 第四条 复试内容及方式 复试采取专业课笔试、外语面试、综合面试三种方式,复试成绩总分为250分,各部分的复试内容、分值及要求如下: (一)专业课笔试,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各专业复试科目命题考试,试题为包括两门课程的综合卷,考试时间为2小时,每科为50分,共100分; (二)外语面试采取口试形式,主要测试听、说、译能力。考生抽签决定翻译试题,当场朗读并翻译成汉语,分数为30分。口语测试,由考生用外语回答主考老师提出的问题,分数为20分。 (三)综合面试,分为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 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每门复试科目2题,分别测试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拓展基础知识的能力。每个考生回答4题,其中基础题2题,各30分,拓展题2题,各10分(拓展题由复试组当场提出),总分数为80分。考生当场即席回答。 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专业思想及治学态度,分数为20分。 外语和综合面试每个考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第五条 复试命题 专业笔试、外语面试、综合面试试题均由法学院指定教师命题,建立复试试题库。 专业笔试题目由考生代表现场抽签决定。 外语面试、综合面试题目由考生本人现场抽签决定。 第六条 复试成绩适用范围 复试成绩适用于计划名额、调剂名额以及增补名额的录取。 第七条 笔试试卷评阅、面试成绩评定 笔试试卷由相关教师采取密封方式评阅。 面试由面试小组成员独立打分,打分加总除以成员人数得出的平均数即为面试成绩。 第八条 复试通过的条件和效力 复试通过的条件包括: 1.通过资格审查; 2. 复试笔试成绩不低于60分,面试成绩不低于90分; 3. 未违反考场规则。 复试通过者复试成绩计入总成绩。复试未通过者不予录取。 第九条 录取总成绩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面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录取总成绩为百分制,由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加权得出。计算公式为: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500╳60%+复试成绩/250╳40%) ╳100 第十条 计划名额的录取 按照最终录取总成绩确定考生排序。 各专业的计划名额,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 若录取总成绩相同,初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初试成绩也相同,初试专业课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调剂名额的录取 招生计划名额录取完成后,公布计划名额未录满法学硕士各专业可供调剂的名额以及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调剂计划。 复试后未被报考专业录取为法学硕士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到招生计划名额未录满的法学硕士各专业以及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和司法文明创新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其中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和司法文明创新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只接受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考生。 申请调剂到招生计划名额未录满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提交《调剂申请表》,该申请表将在资格审查或考生笔试前统一时发放。在对于申请调剂录取的考生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调剂录取名单。 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考生视为本人不同意调剂录取。 第十二条 增补录取 在学校下拨增补录取名额时,由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根据各专业考生报考人数,结合各专业导师数,确定各专业补录名额。增补录取时按照最终录取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 本办法由复试、录取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吉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