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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2007年简答)

时间:2015-12-13 11:5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入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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