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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复习指导

时间:2013-05-28 10:50 来源:未知 作者:华成法硕学校 点击:
考生在复习刑法总则部分时,要做到事半功倍,确实需要有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华成法硕学校建议可以参考下面的方法:
 
  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定。
 
  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二,行为人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比如连续两年考察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07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察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一句话: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尺。
 
  2、复习总则内容忌讳分条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时刻注意前后联系。
 
  对看上去各自独立的法条内容的正确解释其实都是以其他法条的存在为前提的,总则的内容尤其如此。刑法的原则决定了犯罪概念的内容,对一种犯罪概念的接受导致特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在总则犯罪论中,重点是犯罪构成。其实犯罪论里所有的问题都是犯罪构成问题。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行为没有出现法条所确定的最终后果。共同犯罪是包括多个主体在内的特殊的犯罪构成问题。正当行为是排除不法或者罪责的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构成相一致,但是因为缺乏可罚性而成为犯罪构成的例外。所以不要把所有的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都当作是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比如大喊吓走犯罪人的行为,就因其形式上与犯罪构成没有一致性而不能将其当作是正当防卫。犯罪构成内的各个要件之间也是前后关联,如刑法中关于故意和过失的规定,就不仅仅是心理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更主要的是评价意义上的,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危害性的判断,在主观方面中就包含了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人在日常看来是个故意的行为,而在刑法上却可能评价为是过失。比如行为人意图试试油漆是否能够点燃而用打火机点油漆,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虽然行为人点油漆的行为是出于日常用语中的“故意”,但是对危害结果——火灾的发生和发生危险却是过失的态度。根据刑法第14条的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行为人不构成放火罪而仅成立失火罪。刑法有刑法的语言,不要用日常语言去生硬地理解刑法。正确的理解方式总是能够保证刑法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反过来能够保持刑法前后一致的理解也往往是正确合理的理解。
 
  二、在复习内容上,一定要分清主次。
 
  毕竟作为考试我们不能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刑法上,而且长期的枯燥学习也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所以尽量减轻自己的学习负担是非常重要的。作为考察刑法知识和运用能力的考试,有一些考点作为刑法理论和立法以及实践就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必考的内容。牢固掌握这些考点就可以轻松地应付任何一场出题正常的刑法考试,而且可以自己根据历年的出题规律预测今年的考试重点。这些重要的知识点在总则的犯罪论中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犯罪主观方面、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全部内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以及集合犯。在刑罚论中的考点是很分散的,基本上没有理论的考察,仅局限于具体的法条规定。如果泛泛的学习会出现记不住的情况,毕竟司法资格考试要求考生记忆的东西太多。如果花大力气去记忆又会导致时间分配不均匀,因小失大。考研教育网建议最好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比较细致的个性化总结,把分散的记忆点集合起来,会取到比较好的效果。如对于起算时间的规定,就做出下面的总结: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一样,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一样,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华成法硕学校
 
  三、在复习时间的安排上,要循序渐进,做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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