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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概念总结

时间:2013-05-28 10:45 来源:未知 作者:华成法硕学校 点击: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
 
  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华成法硕学校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
 
  (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5)《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历代封建法律也都规定了这项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4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4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4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4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4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4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4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5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52.北齐律
 
  53.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
 
  54.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华成法硕学校
 
  55.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56.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1)《至元新格》,公元1291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元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共六十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十门,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5)《至正条格》,公元1346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留了习惯法。
 
  57.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58.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59、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
 
  60、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
 
6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黔刑的复活。
 
  6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6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
 
  6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6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篇目包括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
 
  6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6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1)吴王元年(公元1364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2)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律多十二篇六百零六条。(3)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为了维护封建经济,还写入市厚、关律、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4)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
 
  6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
 
  6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7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远充军,即自身死亡后还要罚及子孙,永无期限。
 
  7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在皇宫内设置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清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7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7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答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7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7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7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7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7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
 
  79、《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
 
  80、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8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在形式上给于人民言论等时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范围以内,而且皇帝有权随时颁布浩令予以剥夺。《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皇帝的特权加以确认,同时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8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迫于革命的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8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
 
  8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 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8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8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兴办近代工矿交通事业,(2)加强中央集权兼采西方民主制的某些形式。 (3)改革法律制度。(4)发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5)开展平等外交。《资政新篇》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方案,是一个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但由于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施行。
 
  8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衣服、粮食、油、盐等都有定量,从天王到士兵不发俸银。圣库制度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认。它明确规定每两(二十五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管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入库和出库的要求。太平夭国的圣库制度对于保证军需和官兵生活,保持革命队伍中的平等关系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到了太平天国后期,由于起义人员纪律松弛,特别是由于高级领导层带头破坏,这个制度就难以维持了。
 
  8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合挥上写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男的还写有本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址。女的名字上写有“配妻”二字。合挥表明了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8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由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院,改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某些官职的称号,根本没有触动封建专制官僚机构的核心。
 
  9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它自1843年确立后,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多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9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9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临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忽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9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9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 
  9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宪法”。 
  9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9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进一步维护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进一步以民主自由的虚伪词句欺骗人民。其突出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9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制度;顽固地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及虚伪地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该法是一部集清末和北洋政府各部反动宪法之大成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其中心思想和阶级本质就是中国人民无权,蒋介石个人集权。 
  9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特别法规具有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等特点。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为了实行独裁统治曾大量制定此种法规。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10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10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这一规定,把无钱无势的劳苦大众排斥在法院之外,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10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10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各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定,对此类犯罪都严加打击。
 
  10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10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10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10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10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纲领号召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抗降、分裂和倒退行为。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10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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