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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规定

时间:2013-05-18 18:06 来源:未知 作者:华成法硕学校 点击:
为切实保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特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高校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二、论文的选题要求
1、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应当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题目由导师与学生共同协商确定。论文选题要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
 
意义,力争做到“题目小,角度新,有意义,观点明,内容实,挖掘深”。
2、法律硕士论文选题要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出发,贯彻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当针对现实社
 
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论文结论应当有助于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障碍问题和疑难问题。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根
 
据论文内容来确定,不受导师专业方向的限制。
3、论文形式可以是案例研究、专题研究或者调研报告,鼓励法律硕士采取案例研究的形式。如果采取专题研究形式的,也应
 
当尽量结合有关案例和实证资料进行研究,反对脱离法律实践作空洞的理论论述。
4、学生初步拟定论文题目后,必须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答辩,吸取答辩会专家对论文选题的意见,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确
 
定最终的论文选题和研究方案。
三、论文的格式要求
论文的摘要、关键词、结构层次、注释格式、参考文献格式,必须严格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的相关规定(
 
详见法学院网站)执行,不能采取多种格式混杂的方式,不宜简单模仿网络论文或者其他论文的格式。
四、论文的步骤和时间进程要求
毕业论文要经过开题答辩、提交论文初稿、修改论文并提交论文电子稿、接受防抄袭软件系统检测、印制论文、书面匿名评
 
审、论文答辩、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等步骤,时间进程详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培养和学位工
 
作进程的相关规定,或者按照法学院的通知要求办理。
检 测 结 果
性质初步认定
文字复制比
N≤30%
通过检测
30﹪<N<50﹪
疑似有抄袭行为
50﹪≤N≤70﹪
疑似有较严重抄袭行为
N>70﹪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五、抄袭论文的性质认定和对学生的处理
 
1、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的学生,视为通过检测,但仍需修改后按程序进行论文送审;
2、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的学生,研究生部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法学院,由法学院通知本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
 
应修改调整,由导师负责把关,修改时间至少1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再次将电子版交给法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
 
收齐后交研究生部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不合格
 
者,则延期半年毕业;
3、文字复制比在50%至70%的学生,研究生部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
 
据检测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真分析,对是否有较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
 
该生论文重新撰写,并延期半年毕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无较严重抄袭行为或抄袭的复制比没达到50%的,则需由法学院学位
 
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4、文字复制比在70%以上者,视为严重抄袭,由研究生部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对是否有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资格。若专家认定
 
该论文无严重抄袭行为或抄袭的复制比没达到70%的,则需由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六、论文评审、答辩以及对不合格学生的处理
1、书面评审一律实行匿名评审,其中必须有校外专家评审,书面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2、书面评审中有一名专家将论文评审为不合格(低于60分)的,允许该学生修改论文后再次提交给另一名专家评审。如果评
 
审结果为合格的,允许该学生参加补答辩;如果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延期半年毕业。
3、书面评审中两名专家将论文评审为不合格的,该学生延期半年毕业。
4、书面评审合格,但是评审专家在评审意见中明确要求“修改后参加答辩”的,该学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
 
改,并经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审阅同意后,参加补答辩。
5、书面评审合格,但是两名评审专家对论文的评审均在65分以下的,该学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
 
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审阅同意后,参加补答辩。
6、书面评审合格,评审专家在评审意见中指出论文缺陷但是未明确要求“修改后参加答辩”的,该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
 
进行认真修改后,参加正常答辩。
7、论文答辩一律实行匿名答辩,其中必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论文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为答辩合格。
 
答辩不合格的学生延期半年毕业。
8、因论文再次检测、再次送审、补答辩、学生延期毕业而导致的费用支出,由学生本人承担。
七、导师对其学生论文的责任承担
导师应当尽心尽职地指导学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答辩、初稿撰写、论文修改和提交定稿等工作,对学生的论文质量严格把
 
关,阻止质量不合格的论文进入检测、评审和答辩环节。
如果学生的论文在检测中文字复制比达到50%以上的,或者在评审、答辩环节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该篇论文最终通过后,该导
 
师就该篇论文的指导费减半计算。
当一名导师连续三年有其指导的学生的毕业论文在检测中文字复制比达到50%以上的,或者在评审、答辩环节被评定为不合格
 
的,该导师的硕士生指导资格暂停一年。
八、本规定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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