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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3-05-16 14:36 来源:未知 作者:华成法硕学校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结合法律硕士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适用的主体】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给在参评学年修完全部相关课程的法律硕士学院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学习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法律硕士研究生”)。
    各类非全日制、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一年级研究生的新生奖学金的数额及发放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等级设定和奖励金额
    第三条 【奖励名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发放额度为当年参评学生学费的10%。各等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参评年级法学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比例分配,不足一人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四条 【奖励等级与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立三个等级。
    2011年级的奖励金额及比例如下:一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3%,金额为9000元;二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7%,金额为5000元;三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14%,金额为2000元。
    自2012年级起,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5000元;二等奖学金金额为8000元;三等奖学金金额为3500元。
    第五条 【奖励金额的调整】
    根据学院每年度实际情况,如遇学费或学生人数发生变化,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可对奖励金额等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应当与参评年级学生当年度学费持平。具体事宜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证书】
    学院按照规定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颁发奖学金获奖证书。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 【分值评定制】 
    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分值评定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分值计算标准对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进行分值计算。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计算分值为奖学金评定的基本分值;科研成果的计算分值为附加分值,附加分值累加不得超过十分;基本分值与附加分值之和为最终分值。
    法律硕士研究生所获奖学金的等级根据最终分值排名确定。如最终分值相同,推定学习成绩计算分值高者排名在先;如所有计算分值均相同,推定排名不分先后。
    第八条 【学习成绩的计分标准】
    学习成绩的计算分值为参评奖学金当年度所修必修课、限选课的平均成绩。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
    科研成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和登记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加以认定。
    (一)论文与著作
    1、在权威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为8分;
    2、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为2分,总计不得超过6分;
   3、在一般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为1.5分,总计不得超过1.5分。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法律硕士研究生与本校他人共同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按相应论文等级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相应论文等级标准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人数来计算分值。导师在学术论文上署名第一作者,法律硕士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的,视法律硕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的,标准分值为5分。申请人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为5分;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合著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的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二)科研奖励与科研项目
    1、科研奖励
    获得以下科研奖励的,计分标准为:①获得国家级奖的为4分。②获得省部级奖的,一等奖2分及二等奖为1分,三等奖为0.5分。③其他全国性学术团体的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一等奖为1分;二等奖为0.5分。
合作作品获得以上奖励的,依照上述学术著作的分值计算办法分配不同作者的分值。
    2、科研项目
    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为6分。
    横向科研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准)的计分标准如下:经费超过15万元的,为4分;经费超过4万元未超过15万元的,为2分;经费超过1万元未超过4万元的,为1分。校级科研规划项目,为1.5分。我院“法硕之星”学术科研大赛获奖项目,为1分。
    申请人所参与的科研项目的结项成果已经公开出版的,按照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计算分值;尚未公开出版的,课题或项目应当结项并通过鉴定。课题或项目如果是研究生独立完成的,按照全部成果的标准分值计分;如果是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人最少按照全部成果的标准分值的1/2计算,其他参与者的分值分配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其实际承担部分确定。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原创性检查】
    申请人参评的全部科研成果由学院组织进行原创性检查,具体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参评的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仅限参评当年度的奖学金。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申请人参评的科研成果应当于截止申报之日前已经发表或者出版或者结项。用稿通知和清样不得参评。已经参评的科研成果不得重复参评。
    第十二条 【参评资格的时间限制】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7月底进行。
    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资格每学年评定一次。
    法律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参评资格的取消】
    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奖学金评定当年的所有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三)科研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严重损害学校、学院声誉和利益行为的;
    (五)受到其他行政处分或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法律硕士研究生已经获得本奖学金后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决定追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汇总、报审、公示等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包括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分党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教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学院分党委书记担任组长。
    第十五条 【评定工作的原则】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评定工作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批准”的程序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学院实际情况对奖励标准等进行调整,并发布当年度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三)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上交学院。
    (四)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将组织专门委员会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三天内答复本人。
    (五)公示结束后,学院将评定结果报送学校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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