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字招牌为何差点被“抢走”?
“精”字招牌为何差点被“抢走”? 蓉沪两地诉讼: 谁才是“上海精科”的“主人”? 上世纪80年代末,上海精科公司由上海分析仪器总厂、上海天平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等14家国内分析仪器企业合并而成,在业内知名度极高。据介绍,从1996年起,上海精科公司开始使用“精科”商标,但未注册;2006年,开始在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上海精科”简称。公司官方网站称,上海精科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科学仪器制造集团之一,不仅在国内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产品还远销欧亚美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国内外知名国企,2010年4月却收到传票,说它多年培育的“精”字招牌涉嫌侵权。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在向成都市中院提交的诉状中称,2002年该公司取得“精科”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上海精科公司停止使用这一商标,停止销售标注“精科”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赔偿损失。 成都科析公司从2001年开始成为上海精科公司的经销商,本身并不具备生产产品的能力。它怎么就成了“精科”的所有者呢?经调查,上海精科公司发现,成都科析公司2001年8月申请“精科”商标,同时还注册了“三分”、“上天”、“物光”商标,而这些都是合并成立上海精科公司的著名企业的简称。 2009年,上海精学科学仪器公司公司成立,在其网站上,公司简称也是“上海精科”;同年,成都科析公司许可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委托案外人生产。值得一提的,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 经积极应诉和举证,2011年6月10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成都科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在2010年11月,上海精科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成都科析公司与上海精学公司诉至浦东法院。 庭审现场: 焦点一:知名企业简称是否受法律保护? 成都科析公司提出,原告不享有“精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字号应为“上海精密”而非“精科”,“上海精科”也不能作为原告产品名称使用,因此,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上海精科公司认为,“上海精科”、“精科”是具有知名度的企业简称。法庭上,上海精科公司提交了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及39家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公司1996年自办的《精科报》、2000年8月的《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的广告等证据,证明早在被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企业简称使用。被告2001年即成为上海精科公司的经销商,理应知晓这一情况。上海精科公司认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为企业简称使用的“上海精科”和“精科”予以保护。 焦点二:使用“上海精科”标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精科公司认为,被告授权上海精学公司委托案外人使用“精科”商标,上海精学公司在网站及宣传产品上擅自使用简称“上海精科”,明显具有攀附“上海精科”简称所承载的商誉,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科析公司辩称,自己10年前即已注册“精科”商标,而原告侵权使用在后。原告从未行使过商标注册申请权,在审查期、公示期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在5年内也没有申请商标撤销。作为商标持有人,授权上海精学公司使用“精科”商标并无不当,“上海精科”是合法使用的形式。 法院判决: 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上海精科公司与不少国有企业一样并无字号,在这种情况下,为方便起见通常会使用简称。而证据表明,“上海精科”和“精科”作为企业简称经过长期使用,已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海精科公司建立了直接联系,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尽管成都科析公司依法取得了“精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此取得禁用权,但使用“精科”商标仍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上海精科”和“精科”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因此判决,被告上海精学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和商品宣传上使用“上海精科”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成都科析公司、上海精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连线法官: 知产保护“不设防”让人有机可乘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字号、标识等已成为公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国外,大公司大企业特别看重这些知识产权,往往为此编织起层层保护网。作为一家有着悠久历史的国有企业,险些连自己的“精”字招牌都没保住,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本案又给其它企业留下怎样的思考呢?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杜灵燕。 杜灵燕说,企业简称被他人抢注而引发诉讼,这在浦东法院尚属首次,在上海也比较少见。从本案审理中了解的情况看,上海精科公司知产保护基本“不设防”,因而让人有机可乘。“上海精科”、“精科”从1996年8月起作为简称使用,近年来开始在产品上标注,但上海精科公司从未对“上海精科”或“精科”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其次是不注意知识产权的权利监测。成都科析公司2001年8月注册“精科”商标后,多年并未使用,而对这一情况,上海精科公司毫不知情,“错过了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机会,错过了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机会,也错过了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机会。” 为此,浦东法院知产庭专门向上海精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梳理,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据悉,上海精科公司近日已正式回复,在感谢法院建议的同时,还附上了新订立的知产管理办法,请法官给予指导意见。“随着系列办法的落实,相信被抢注商标、被抢先申请专利等行为今后将不再发生。”杜灵燕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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